上海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步驟和條件(新政策)

食品經營許可證是食品生產經營者必須具備的合法資質,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從事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向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并按照許可證的內容和要求進行食品經營活動。

上海市作為我國的經濟中心和國際大都市,食品經營活動十分頻繁和多樣,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申請也相應地較為復雜和嚴格。本文將介紹上海市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申請步驟和條件,幫助有意向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了解相關的流程和要求。

一、上海市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申請范圍

根據(jù)《食品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以下食品經營活動需要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

  • 食品生產活動,包括食品加工、食品包裝、食品貯存等;
  • 食品流通活動,包括食品批發(fā)、食品零售、食品運輸、食品倉儲等;
  • 餐飲服務活動,包括餐館、飯店、食堂、小吃店、快餐店、外賣店、飲品店、冷飲店、糕點店、面包店、烘焙店、糖果店、茶葉店、咖啡店、酒吧、夜總會、酒店、賓館、旅館、民宿、農家樂、網吧、電影院、劇院、演出場所、體育場館、公園、游樂場、展覽館、博物館、圖書館、學校、幼兒園、醫(yī)院、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提供食品的場所。
  •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食品經營活動不需要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但需要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得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 農民種植、養(yǎng)殖、收獲、屠宰的農產品,以及農民自制的食鹽、食醋、豆制品、食用油等;
  • 農民自產自銷的農產品,以及農民自制的食鹽、食醋、豆制品、食用油等;
  • 農民在農貿市場、集貿市場、農產品批發(fā)市場等場所銷售的自產自銷的農產品,以及農民自制的食鹽、食醋、豆制品、食用油等;
  • 個人或家庭自制的食品,以及個人或家庭自用的食品;
  • 個人或家庭在社區(qū)、街道、居委會等范圍內舉辦的節(jié)慶、紀念、祭祀等活動提供的食品;
  • 慈善機構或個人無償提供的救濟性質的食品。
  • 二、上海市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申請條件

    根據(jù)《食品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條件

  • 有與食品生產經營相適應的場地、設施、設備和倉儲條件;
  • 有與食品生產經營相適應的從業(yè)人員,其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檢驗人員等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yè)知識和技能,以及食品安全管理和操作規(guī)范的培訓合格證明;
  • 有與食品生產經營相適應的原輔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采購、驗收、使用、貯存等管理制度和臺賬記錄;
  • 有與食品生產經營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guī)范,包括食品生產加工工藝、質量控制、產品檢驗、產品標識、產品追溯、不合格產品的處理等;
  • 有與食品生產經營相適應的食品安全風險防控措施,包括對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食品安全風險進行識別、評估、控制和監(jiān)測,以及對發(fā)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報告、處置、整改等;
  • 有與食品生產經營相適應的食品安全應急預案,包括對可能發(fā)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預測、預防、預警、應對、恢復等;
  • 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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