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支付時不要搞錯扣繳義務人注冊公司-記賬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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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癥狀:境外付匯未扣繳稅款

  甲公司因公司經營需要,人員到稅機關作對外支付信息備案,備案金額為1102.6萬元,申報扣繳增值稅和企業(yè)所得稅。接到企業(yè)對外付匯的申請后,稅人員在核對外匯信息時發(fā)現(xiàn),甲公司向某銀行境外子公司丙銀行付匯869.5萬元,無相匹配的扣繳稅款記錄。甲公司人員表示對該筆對外付匯行為毫不知情。

  診斷:扣繳人與稅基都錯了

  經稅人員調查分析,甲公司產生稅風險的原因之一,在于扣繳稅款時沒有厘清稅基。

  稅人員查閱了甲公司的合同,合同顯示甲公司與境內某銀行乙支行簽訂協(xié)議,支付的本息合計2.6億多元,其中本金2.5億元,利息1102.6萬元。深入調查得知,甲公司在與乙支行簽訂的《出口應收賬款風險參與合作協(xié)議》中約定,甲公司將其在境外的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某銀行境外子公司丙銀行,丙銀行向甲公司提供1年期2.5億元風險融資貸款,乙支行承擔保付責任。乙支行作為丙銀行該項業(yè)的代理人,風險融資貸款由乙支行發(fā)放給甲公司,到期時甲公司向乙支行償還本金并支付利息。

  據(jù)乙支行向甲公司送達的《出口應收賬款風險參與業(yè)通知書》及合作協(xié)議顯示,甲公司需支付的1102.6萬元的利息中,233.1萬元為乙支行向甲公司所收取的手續(xù)費,869.5萬元為乙支行以甲公司名義支付給境外丙銀行的利息。乙支行以甲公司名義申報扣繳企業(yè)所得稅,申報金額為869.5萬元,故外匯信息系統(tǒng)顯示甲公司為扣繳義人,且未有扣繳稅款記錄。

  稅機關對申報稅基869.5萬元進一步作了來源構成分析,確定其中566.97萬元為匯率鎖定成本,即不論匯率如何變動,甲公司償還本息均以《出口應收賬款風險參與合作協(xié)議》簽訂時的匯率計算,無須申報扣繳稅款。因此,乙支行是該項業(yè)的扣繳義人,實際扣繳稅基應為“純利息”302.53萬元。

  處方:準確判定扣繳義人

  企業(yè)在處理對外支付業(yè)時,要準確判定扣繳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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