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關于股東會會議的程序規(guī)定有哪些
一、公司法關于股東會會議的程序規(guī)定
《公司法》
第四十條【股東會會議的召集與主持】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shù)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童事會或者執(zhí)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jiān)事會或者不設監(jiān)事會的公司的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二、股東會會議的規(guī)定解讀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有何異同:
在會議的召集人方面,有限責任公司的第一次股東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負責召集,此后的會議一般情況下由董事會或者執(zhí)行董事召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一般情況下由董事會召集。
由于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shù)、公開程度有較大差別,因此在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序上,兩種公司各有不同。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發(fā)行無記名股票的,還應當于會議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未在前述通知中列明的事項,股東大會不得對其作出決議。
在表決方式上,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都是采取“資本多數(shù)決"的方式,即股東按照其出資比例對決議內容行使表決權;但同時,《公司法》也賦予了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另行規(guī)定股東行使表決權方式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