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之公司登記程序規(guī)定
一、公司法之公司登記程序規(guī)定
?。ǎ保梗梗茨辏对拢玻慈罩腥A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6號公布根據(jù)2005年12月18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jù)2014年2月19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jù)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八章 登記程序
第五十條
申請公司、分公司登記,申請人可以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
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申請人的聯(lián)系方式以及通訊地址。
第五十一條
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jù)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ㄒ唬┥暾埼募?、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文件、材料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ǘ┥暾埼募?、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記機關認為申請文件、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以及時間。
(三)申請文件、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予以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經(jīng)確認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ㄋ模┥暾埼募⒉牧喜积R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文件、材料退回申請人;屬于5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文件、材料的憑據(j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ㄎ澹┎粚儆诠镜怯浄懂牷蛘卟粚儆诒緳C關登記管轄范圍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公司登記機關對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五十二條
除依照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外,公司登記機關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十三條
公司登記機關對決定子以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分別情況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一)對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ǘι暾埲送ㄟ^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三)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內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四)公司登記機關自發(fā)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請文件、材料原件與公司登記機關所受理的申請文件、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公司登記機關需要對申請文件、材料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第五十四條
公司登記機關作出準予公司名稱預先核準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作出準予公司設立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作出準予公司變更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換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作出準予公司注銷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收繳營業(yè)執(zhí)照。
公司登記機關作出不予名稱預先核準、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yè)名稱駁回通知書》、《登記駁回通知書》,說明不予核準、登記的到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將公司登記、備案信息通過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向社會公示。
第五十六條
吊銷《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和《營業(yè)執(zhí)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記機關發(f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