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之公司法律責任的承擔規(guī)定與解讀

  一、公司法之公司法律責任的承擔規(guī)定與解讀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九十八條【虛報注冊資本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法規(guī)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第一百九十九條【虛假出資的法律責任】公司的發(fā)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依據我國《刑法》第158條,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扣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1%以上5%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售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配套

  《刑法》第158條

  第二百條【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公司的發(fā)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注解

  根據我國《刑法》第159條,公司發(fā)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guī)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配 套

  《刑法》第159條

  第二百零一條 【另立會計賬簿的法律責任】公司違反本法規(guī)定,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以外另立會計賬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配套

  《會計法》第42條

  第二百零二條【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的法律責任】公司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上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注解

  根據我國《刑法》第161條,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yè)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guī)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配套

  《刑法》第161條

  第二百零三條 【違法提取法定公積金的法律責任】公司不依 照本法規(guī)定提取法定公積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如數補足應當提取的金額,可以對公司處以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注解

  本條是對公司如何處罰的規(guī)定,然而,并不意味著股東和公司的相關人員不需要負責,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規(guī)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guī)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此種違法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零四條【公司合并、分立、減資、清算中違法行為地法律責任】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依照本法規(guī)定通知或者公告?zhèn)鶛嗳说模晒镜怯洐C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注解

  根據我國《刑法》第162條,公司、企業(y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yè)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立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配套

  《刑法》第162條

  第二百零五條【公司在清算期間違法經營活動的法律責任】公司在清算期間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注 解

  公司進入清算期間,公司仍然存續(xù),但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不得開展與清算活動無關的經營活動,其全部活動應局限于清理公司已經發(fā)生但尚未了結的事務,包括清償債務、實現債權以及處理公司內部事務。

  第二百零六條【清算組違法活動的法律責任】清算組不依照本法規(guī)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的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

  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注解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零七條【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機構違法的法律責任】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yè)、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yè)、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其出具的評估結果、驗資或者驗證證明不實,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的,除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外,在其評估或者證明不實的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零八條【公司登記機關違法的法律責任】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guī)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注解

  根據我國《刑法》第229條,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書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前款規(guī)定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教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1款規(guī)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配套

  《刑法》第229條

  第二百零九條 【公司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違法的法律責任】公司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強令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guī)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或者對違法登記進行包庇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百一十條 【假冒公司名義的法律責任】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一十一條【逾期開業(yè)、停業(yè)、不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的法律責任】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yè)的,或者開業(yè)后自行停業(yè)連續(xù)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公司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注解

  公司的營利性目的除了以盡可能小的成本來獲取最大的利益外,還在于長期持續(xù)存在。因此,本法要求公司取得公司登記機關的核準后,應當盡快開業(yè),并堅持營業(yè)。無正當理由逾期開業(yè)、停業(yè)的,會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第二百一十二條 【外國公司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法律責任】外國公司違反本法規(guī)定,擅自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

  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關閉,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一十三條【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利用公司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應用

  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是否意味著公司的終結

  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并不意味著公司的終結,公司只是不能進行營業(yè)活動,只有經過注銷登記,公司法人資格才歸于消滅。

  配套

  《公司法》第193條

  第二百一十四條【民事賠償優(yōu)先】公司違反本法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的,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應用

  出現多種財產責任競合時,應先承擔哪種責任

  在公司法適用的范圍內,出現多種財產責任相競合時,民事賠償責任優(yōu)先。民事賠償優(yōu)先原則所隱含的價值標準就是市場主體的權利救濟高于政府的罰沒收入。

  第二百一十五條【刑事責任】違反本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章附 則

  第二百一十六條【本法相關用語的含義】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呒壒芾砣藛T,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人員。

 ?。ǘ┛毓晒蓶|,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ㄈ嶋H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xié)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四)關聯(lián)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yè)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yè)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lián)關系。

  配 套

  《刑法》第158-169條

  第二百一十七條【外資公司的法律適用】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本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配套

  《外商投資法》;《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條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87條

  第二百一十八條【施行日期】本法自2006 年1月1日起施行。配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第1、2、5條

相關文章

18729020067
18729020067
已為您復制好微信號,點擊進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