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如何通過設計董事提名權來防止公司被惡意收購
公司章程如何通過設計董事提名權來防止公司被惡意收購
設計要點
中小股東可利用董事提名權提名代表自身利益的董事,大股東可利用董事提名權,增加公司被收購的難度,降低被收購風險。
章程研究文本
《萬科企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4年6月版)
第九十八條 董事、監(jiān)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決議。
非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由上屆董事會或連續(xù)一百八十個交易日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發(fā)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的股東提出。
同類章程條款
筆者查閱了多家上市公司章程中關于股東提名權的條款,各公司對董事提名權的規(guī)定不盡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僅規(guī)定股東提案權,未對股東提名董事作出特殊規(guī)定。
《深圳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年10月版)
第八十三條 董事、監(jiān)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表決。
2《公司法》規(guī)定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東享有提案權。部分公司章程規(guī)定享有提名權股東的持股比例高于3%。
《東北制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年6月版)
第八十二條 董事、監(jiān)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表決。董事、監(jiān)事候選人分別由董事會、監(jiān)事會提出,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可以書面方式向董事會提名董事、監(jiān)事候選人,并附所提候選人簡歷等基本情況。
3. 規(guī)定享有提名權股東必須連續(xù)持有公司股份的時間。
《方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年9月版)
第八十四條 除職工代表董事以外的非獨立董事候選人由上屆董事會、單獨或合并連續(xù)365日以上持有公司發(fā)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5%或以上的股東提出。
4.不同持股比例享有提名董事的人數不同。
《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年版)
第八十二條 董事、監(jiān)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為:(一)董事會、監(jiān)事會或者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名董事,提交股東大會選舉。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下股份的股東最多可以提名一名董事,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提名董事的人數不得超過公司董事會人數的1/3。
公司法和相關規(guī)定
《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一百零二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fā)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于公司。
專家分析
公司章程對股東提名權進行規(guī)定的意義在于:選舉董事是股東的一項重要權利。也是獲得公司控制權的關鍵所在。而選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的前提是提名董事。選舉董事是說yes或no的過程,而提名董事則是說who的過程。對于廣大中小股東來說,借助董事提名權能夠突破大股東控制的董事會,選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對于控股股東來說,利用公司章程中的董事提名條款,能夠有效提高收購方進入董事會、取得公司控制權的壁壘,防止公司被惡意收購。
章程條款設計建議
1.由于中小股東和控股股東對公司經營所持有的目的不同,因而對董事提名權的要求也不盡相同。中小股東的目的是在大股東把持的董事會中突出重圍,提名并選舉能夠代表中小股東利益的董事。對此,應當盡可能地降低中小股東提名董事的難度,包括直接在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中小股東可提名董事人數;限制大股東提名、更換董事人數;將提名董事作為股東提案權的一項內容,而不單獨規(guī)定有權提名董事的股東的條件。如果必須規(guī)定董事提名權,則不應規(guī)定過高的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時間。
2.對于公司的控股股東而言,董事提名權是其掌握控制公司控制權的法寶同時也是抵御外來“野蠻人”的利器。因此,可以適當增加股東提名董事難度,使外來收購方即使擁有最多的股份,也難以在董事會獲得一席之地。
3.限制董事提名權主方括將提名董事作為一項單獨的權利,而與一般的股東提案權區(qū)別對待。股東的一般提案權是一項法定的權利,《公司法》嚴格規(guī)定了股東提案權的持股比例,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東提出提案的持股比例、持股時間加以限制,則屬于違反《公司法》規(guī)定的條款
4.延長股東的持股時間。商場如戰(zhàn)場,兵貴神速,反收購戰(zhàn)亦是如此。收購方往往會在短時間內大量購進目標公司的股份,發(fā)起臨時股東大會,改選董事會,取得公司的控制權??紤]到資金成本,其持有目標公司的股份的時間往往較短。因此在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僅持股達章程規(guī)定時間的股東享有提名董事的權利,能夠起到反收購的效果。
5.提高持股比例的要求。根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提案權股東的持股比例為百分之三。公司章程可在百分之三的基礎上,適當提供提名權股東的持股比例,增加收購方的收購成本,減少公司被收購的可能。
6.限制所持股份僅為表決權股份?!豆痉ā穬H規(guī)定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東享有提案權,但是對股份的性質并未加以規(guī)定。對于一些上市公司,流通在外的既有普通股,也有優(yōu)先股,將所持股份的性質限定為具有表決權的股份,也是增強公司被收購難度的一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