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冊時哪些經營范圍需要前置審批?


北京工商注冊公司以下經營需要前置審批:


1、餐飲服務、區(qū)防疫站


2、煙百草類、煙草專賣店


3、藥品、衛(wèi)生局


4、鍋爐、壓力容器制造、電梯安裝、勞動局


5、化學危險品(含石油)、化工廳


6、金銀收購、制度造、加工、經營、回收、 中國人民銀行


7、圖書報刊錄音錄像、廣播電視局


8、小轎車經營、市問工商局答市場處


9、會計、審計事務所、財政局、審計局


10、房地產經營、建委內


12、國有資產評估、財政局


13、成品油批發(fā)、零售、加油站、商務廳


14、煤炭經營、煤炭市場治理辦公室


15、經濟信息、房產信息咨詢、工商局


16、醫(yī)療器械、醫(yī)藥管理局


17、職業(yè)介紹所、勞動局


對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的改為登記后置審批的事項,要按照《工商總局關于做好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后的登記注冊工作的通知》要求。嚴格規(guī)范登記程序,一律不再作為登記前置,在辦理工商登記時,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相關審批部門的許可文件、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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