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及互聯網熱點之電話(手機)號碼性質及權利歸屬(五)
而關于用戶享有電話(手機)號碼所有權的觀點,不但與《電信條例》規(guī)定相沖突,也與所有權的基本屬性不符:
(1)“一物一權”是物權的基本原則之一,一個物之上只能設立一個所有權而不能同時設立兩個及以上的所有權,除非有明確法律規(guī)定。既然《電信條例)已規(guī)定電話(手機)號碼資源的所有權歸國家,用戶不可能再單獨或與國家共同享有電話(手機)號碼資源的所有權。
(2)從權利效力的范圍上看,物權為對世權,債權為對人權。物權對世上任何人都有拘束力,某人對某物享有物權時,其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非法妨礙其行使物權的義務,其義務人不是特定的。而債是特定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債權只對某個或某些義務人有拘束力,債權人得向其請求給付,其他人則不受債權的約束,即債權的義務人是特定的。物權是絕對權,其權利人是特定的。義務人是不特定的、物權人以外的所有人都負有尊重物權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義務。如果用戶擁有電話手機碼的所有權根據所有權對世權和絕對權的權利屬性,用戶將有權任意處置電話(手機)號碼既可以使用或不使用。也可以隨意轉讓或丟棄,所有權也沒有期限。但實際上用戶從運營商處獲得電話(手機)號碼的使用權需要承諾使用運營商的電信服務,而且在用戶存在不繳費或非法使用等違反電信服務合同約定的違約情況下,運營商是有權解除電信服務合同收回號碼使用權的。這明顯與所有權的屬性不符,而與支付租金使用租賃物的租賃債權屬性基本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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