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理人的法律責任(公司注冊代理人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本條釋義:

1.本條變化

本條源自《民法通則》第66條第2、3款。

2.規(guī)范目的

本條第1款的規(guī)范目的是對因代理人個人行為導致被代理人損害的,讓代理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條第2款規(guī)范目的是對代理人和相對人的共同行為導致被代理人損害的,讓代理人和相對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本條第1款實際上規(guī)范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的內部關系,在對委托合同和代理權授予行為進行區(qū)分的國家,該款應該規(guī)定在委托合同中。因為代理權的授予作為一種單方行為,其本身不是債的發(fā)生原因,代理人并沒有必須行使代理權的義務,但是代理人有可能違反委托合同中約定的義務而構成違約。在不對委托合同和代理權授予行為進行區(qū)分的國家,該款更是只能規(guī)定在委托合同中。本條第2款涉及被代理人和相對人之間的外部關系,但是該款只是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一個類別,在本法第154條已經作出明文規(guī)定的情況下,似乎沒有重復的必要。

3.規(guī)范含義

(1)本條第1款

本款只是在抽象的意義上說明,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本身不能成為一個獨立的請求權基礎規(guī)范。如果對本款進行文義解釋,本款并沒有要求代理人是基于過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代理人似乎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但是代理制度既包括委托代理,也包括法定代理,而法定代理的類型有多種,委托代理人的義務也有多種,并不存在一個統(tǒng)一的讓代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的理由。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仍然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第一,作為法定代理人的監(jiān)護人的責任

本法第23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第34條第3款規(guī)定:“監(jiān)護人不履行職責或者侵害被監(jiān)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該款同樣沒有對監(jiān)護人的主觀要件進行規(guī)定,但是這并不意味著監(jiān)護人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其一,根據(jù)民法的一般原理,基于無償?shù)拿袷轮黧w在進行法律行為時的注意義務要比基于有償?shù)拿袷轮黧w的注意義務低。絕大多數(shù)的有償行為都以過失為要件,要求無償履行監(jiān)護義務的監(jiān)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顯然出現(xiàn)了價值判斷的倒錯。其二,該款同樣不是一個獨立的請求權基礎規(guī)范,其實際上只是表明,當監(jiān)護人不履行職責給被監(jiān)護人造成的損害時,是能夠受到法律救濟的。

由于監(jiān)護人和被監(jiān)護人之間在絕大多數(shù)情況下都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產生法律關系,因此在監(jiān)護人不履行職責給被監(jiān)護人造成損害時,是否應當承擔責任,要通過適用《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予以解決。例外,是根據(jù)本法第33條的規(guī)定,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與他人事先協(xié)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jiān)護人。此時可能產生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被監(jiān)護人主張違約責任應該類推適用有關委托合同的規(guī)定。

結合本法第35條的規(guī)定:“監(jiān)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jiān)護人的原則履行監(jiān)護職責,保護被監(jiān)護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jiān)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jiān)護人的財產。”這對判斷監(jiān)護人是否存在過錯,有重要的參考意義。

第二,作為法定代理人的財產代管人的責任

根據(jù)本法第43條第3款的規(guī)定:“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痹摽顚儆讵毩⒌恼埱髾嗷A規(guī)范,它是《侵權責任法》之外的特殊侵權類型。

第三,作為法定代理人的清算人的責任

根據(jù)《公司法》第190條第3款的規(guī)定:“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款同樣屬于獨立的請求權基礎規(guī)范,是《侵權責任法》之外的特殊侵權類型。

第四,作為法定代理人的破產管理人的責任

根據(jù)《企業(yè)破產法》第27條的規(guī)定:“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執(zhí)行職務?!钡?30條:“管理人未按照本法規(guī)定勤勉盡責,忠實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钡?30條屬于獨立的請求權基礎規(guī)范,法院只要認定管理人沒有勤勉盡責,忠實執(zhí)行職務,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存在損失,該損失和管理人沒有勤勉盡責、忠實執(zhí)行職務存在因果關系,管理人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對管理人是否勤勉盡責、忠實執(zhí)行職務的認定,就是對管理人是否存在過錯的認定。

《企業(yè)破產法私法解釋(二)》第9條第2款規(guī)定的“過錯”,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系指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第五,委托代理人的責任

根據(jù)本款的規(guī)定,委托代理人似乎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而且這與《合同法》第107條關于一般違約責任是無過錯責任的規(guī)定相互協(xié)調,實際不然。因為根據(jù)《合同法》第406條的規(guī)定:“有償?shù)奈写砗贤?,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無償?shù)奈写砣撕贤?,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痹摋l基于委托合同的有償和無償?shù)膮^(qū)分,對受托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觀要件進行區(qū)分非常合理。但是有以下幾個問題仍然需要進一步分析:

一是,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是否一定要承擔損害賠償?shù)呢熑?。一般而言,受托人超越權限肯定屬于明知,但是明知超越權限不等于故意造成損害,有可能超越權限的目的是為了給委托人減少損害。根據(jù)《合同法》第399條,原則上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統(tǒng)一,但是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lián)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事后應當根據(jù)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因此如果在此種情況下,受托人盡了最大注意義務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是委托人仍然有損失的,受托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解釋方法符合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因為受托人超越權限帶來利益的,委托人可以通過事后的追認獲得利益。如果受托人為了委托人的利益超越權限,同時僅了最大的注意義務,一旦產生損失就讓受托人承擔賠償責任,與民法的公平原則不符。

二是,受托人過失的判斷標準。受托人是否有過失,一般應通過理性人的標準進行判斷。

三是,受托人和相對人進行法律行為時的名義標準。如果委托人和受托人訂立委托合同,但是委托人并沒有授予受托人代理權,受托人只能以自己的名義和相對人進行法律行為,否則構成無權代理。如果委托人授予受托人代理權的,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和相對人進行法律行為是否構成違約?如果委托人在授予代理權時明確約定,受托人只能以委托人的名義和相對人進行法律行為,受托人以自己名義和相對人進行法律行為則構成違約。如果受托人在授予代理權時,對受托人究竟以誰的名義進行法律行為沒有明確約定的,如果受托人是行紀人的,可以推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法律行為;在其他情況下,代理人可以自由選擇。因為在我國,即便是作為商業(yè)代理人的貨運代理人、外貿代理人,都是可以選擇以自己的名義或者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法律行為。如果委托人覺得名義標注對其有特別的意義,可以在委托合同中,或者在授予代理權時明確予以約定,受托人違反的構成違約。

(2)本條第2款

本款是可以適用《侵權責任法》第8條的一個具體情形,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也屬于共同侵權的一個類別。但是被代理人就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仍然存在請求權的競合。

被代理人可以根據(jù)《合同法》第52條第2項的規(guī)定,主張代理人和相對人之間的合同無效,然后根據(jù)《合同法》第59條的規(guī)定,請求返還代理人和相對人因惡意串通取得的財產。如果被代理人在《合同法》層面主張代理人和相對人進行損害賠償,只能分別主張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相對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因為根據(jù)《合同法》第42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代理人和相對人訂立的合同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不是相對方的關系,只有在委托合同中雙方才處于向對方的關系。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是對委托合同義務的違反。但是在代理人和相對人的合同中,被代理人和相對人處于相對方的關系,如果在締約過程中代理人存在過失給相對人造成損害的,被代理人應當對相對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反過來,相對人在締約過程中存在過失的,被代理人也可以主張相對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但是這種分別主張對被代理人而言并沒有明顯的益處,因此,只有在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被代理人對自身損害的證明比較困難,或者自身損害比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取得的財產小,被代理人基于《合同法》主張合同無效更為有利。除此之外,被代理人根據(jù)本款主張代理人和相對人承擔連帶責任,對其更為有利。

本款的構成要件包括:一是代理人和相對人存在惡意串通。即代理人和相對人必須存在故意,這是承擔連帶責任的前提。二是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存在損害。三是被代理人遭受的損害和代理人、相對人的惡意串通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四是代理人和相對人對被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這種連帶責任包括對外效力和對內效力。所謂外部效力,是指債權人有權向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數(shù)人或者全體請求履行,也有權向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shù)人請求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履行一部分債務。所謂對內效力,是指連帶債務中的一人履行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可以向其他連帶債務人進行追償。

4.舉證責任分配

被代理人主張損害賠償,應當證明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的事實、自己受有損害、損害和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代理人存在過失;法律要求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要件的,被代理人應當證明代理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被代理人主張代理人和相對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應當證明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的事實、自己遭受損害、損害和惡意串通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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