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稅額轉出通俗解釋(進項稅額轉出是什么意思)

那么,我們回到問題上來,存貨過了保質期而報廢,需要進項稅額轉出嗎?

一、是否“因違反法律法規(guī)造成”?

比如說,產品本身不合格,國家相關部門給封存了,不準銷售,因而超期、銷毀,這種情形肯定不得抵扣了,需要進項稅額轉出。

二、是否由于納稅人“管理不善”造成的呢?

那么,什么是“管理不善”呢?對此,稅法并無定義。既然這樣,那就好辦了,若無其他證據(jù)或者事實依據(jù),則當然不必認為“管理不善”。

注:啥是其他證據(jù)、事實?比如說,存貨露天放著,本來怕水,天要下雨了,也不搬屋里或者遮蓋起來;又比如,買了一些魚,放太陽底下曬著,也不給水。按照稅收執(zhí)法原則,有稅法依稅法,無稅法依其他法律,無其他法律依語文定義、行業(yè)慣例、社會常理等。這些情況認定“管理不善”也不算冤了吧?

三、如果并非上述原因,沒有違法、常妥善保管,就是賣不出去(這還得取決于市場),因此過了保質期;這就不需要進項轉出了。

注:既然沒有賣出去,當然也沒送出去,也就不用銷售或者視同銷售了,自然也就不用計提銷項稅額或者應納稅額了。

現(xiàn)在我們來列一下依據(jù)吧。

(一)《2009年11月9日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問題解答》:納稅人生產或購入在貨物外包裝或使用說明書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貨物,超過有效(保質)期無法進行常銷售,需作銷毀處理的,可視作企業(yè)在經營過程中的常經營損失,不納入非常損失。

(二)《安徽國稅明確若干增值稅政策的執(zhí)行和管理問題》(皖國稅函200810號)一、關于存貨進項稅額轉出問題:(二)納稅人因庫存商品已過保質期、商品滯銷或被淘汰等原因,將庫存貨物報廢或低價銷售處理的,不屬于非常損失,不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三)浙江12366中心答復(節(jié)選、整理):(答復時間:2021-01-18;這是個最近的,值得重點關注。)

問題內容(節(jié)選):我司系食品銷售企業(yè),因企業(yè)經營不善(注:人家說“經營不善”,而不是“管理不善”),未在保質期內銷售掉的庫存商品,在報廢時,增值稅如何處理,是作進項轉出?

根據(jù)《中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guī)定,企業(yè)因產品質量原因或者產品滯銷過期而主動銷毀的貨物,不屬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對應的進項稅額無需做進項稅額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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