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人作品會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嗎?
同仁作品就是使用別人已有作品的相同或相似角色進行創(chuàng)作的新作品,也就是用相同的形象做新的作品。
同人作品是否構成被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同仁作品是用別人的元素進行的再次創(chuàng)作,因為和原本作品有依托關系,因此從出現(xiàn)之初就有搭順風車的嫌疑,但是同仁作品也有一定的獨創(chuàng)性和新穎性,作者為此付出了有創(chuàng)造性的勞動,因此同人作品可以作為被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形式。
同人作品使用了其他作品的元素,是否侵犯了原作品的著作權?
這個不能一概而論,需要具體分析,判斷是否侵犯原來作品著作權的方法主要關鍵是,看同人作品的表達形式是否和作品構成具有實質(zhì)性相似。
例如《此間的少年》案件中,雖然有很多名稱和金庸小說中的名字相同,但法院認為相同任務的性格和任務關系在取舍和選擇上并不一致,因此難以構成表達,兩者并沒有實質(zhì)性相似性。
可以看出,和原作品基本沒關系,只是角色名字相同的,則不侵犯原著著作權。
通常來說,作品的標題、人物等不作為作品受到保護。
同人作品會侵犯著作權以外的權利嗎?
同人作品本質(zhì)是一個粉絲文化,在商業(yè)上涉嫌使用原則品已有的試產(chǎn)號召力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
還是上面的案件《此間的少年》中雖然不構成侵犯著作權,但是他構成了不正當競爭,因此,最終需要賠償金庸經(jīng)濟損失168 萬元,而且停止進行侵權行為。
出于對原著作者的尊重,一般來說,在同人作品發(fā)行前,應該先取得原權利人的許可并獲得合理的報酬,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上一篇:侵犯商標權應該怎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