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入職的的員工個人所得稅如何計算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 61 號第六條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20 年第 13 號第一條的規(guī)定,累計減除費用,按照 5000 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任職受雇月份數計算。
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貴司在計算新入職人員的工資薪金時無法獲知員工在入職前的收入情況,所以貴司計算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時不需要考慮員工在入職前已預繳的稅金,此項數據為 0。
特別提醒,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 62 號第一條的規(guī)定,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后的余額超過 6 萬元的需要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內辦理個人所得稅的匯算清繳。題中所述情形,對于該員工來說很可能會造成本期少預繳個人所得稅,導致其年度個稅匯算時需要補交個稅。
相關規(guī)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 61 號)
第六條 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并按月辦理扣繳申報。
累計預扣法,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預扣預繳稅款時,以納稅人在本單位截至當前月份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收入減除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和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適用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一(見附件),計算累計應預扣預繳稅額,再減除累計減免稅額和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其余額為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余額為負值時,暫不退稅。納稅年度終了后余額仍為負值時,由納稅人通過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稅款多退少補。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計減除費用,按照 5000 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任職受雇月份數計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調整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20 年第 13 號)
一、對一個納稅年度內首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時,可按照 5000 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月份數計算累計減除費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 62 號)
一、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申報
取得綜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匯算清繳:
(一)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后的余額超過 6 萬元;
(二)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 6 萬元;
(三)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于應納稅額;
(四)納稅人申請退稅。
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貴司在計算新入職人員的工資薪金時無法獲知員工在入職前的收入情況,所以貴司計算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時不需要考慮員工在入職前已預繳的稅金,此項數據為 0。
特別提醒,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 62 號第一條的規(guī)定,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后的余額超過 6 萬元的需要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內辦理個人所得稅的匯算清繳。題中所述情形,對于該員工來說很可能會造成本期少預繳個人所得稅,導致其年度個稅匯算時需要補交個稅。
相關規(guī)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 61 號)
第六條 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并按月辦理扣繳申報。
累計預扣法,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預扣預繳稅款時,以納稅人在本單位截至當前月份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收入減除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和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適用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一(見附件),計算累計應預扣預繳稅額,再減除累計減免稅額和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其余額為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余額為負值時,暫不退稅。納稅年度終了后余額仍為負值時,由納稅人通過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稅款多退少補。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計減除費用,按照 5000 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任職受雇月份數計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調整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20 年第 13 號)
一、對一個納稅年度內首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時,可按照 5000 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月份數計算累計減除費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 62 號)
一、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申報
取得綜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匯算清繳:
(一)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后的余額超過 6 萬元;
(二)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 6 萬元;
(三)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于應納稅額;
(四)納稅人申請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