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超過訴訟期資產損失扣除問題
您好,我想咨詢一下我們比如有個甲公司,現(xiàn)在甲公司發(fā)出催款通知,要求乙公司還款,從發(fā)出催款通知起,乙公司拒絕還款,而甲公司一直沒有采取措施(再發(fā)催款通知或訴訟等),事情一拖三年多,那么這時候,超過了訴訟時效,甲公司這個債權損失該如何稅前扣除呢?
答:根據描述,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即便明知訴訟到法院也會不受理或駁回,也要進行訴訟,取得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法院文書,才能稅前扣除。
_________
相關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主席令第25號)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企業(yè)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第四十條的:企業(yè)債權投資損失應提供原始憑證、合同或協(xié)議、會計核算資料等相關證據材料確認。(五)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yè)提出訴訟后被駁回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經仲裁機構裁決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責任,經追償后無法收回的債權,應提交法院駁回起訴的證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證明,或仲裁機構裁決免除債務人責任的文書。
《關于企業(yè)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zhèn)洳橛嘘P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
一、企業(yè)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yè)留存?zhèn)洳椤?/span>
答:根據描述,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即便明知訴訟到法院也會不受理或駁回,也要進行訴訟,取得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法院文書,才能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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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主席令第25號)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企業(yè)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第四十條的:企業(yè)債權投資損失應提供原始憑證、合同或協(xié)議、會計核算資料等相關證據材料確認。(五)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yè)提出訴訟后被駁回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經仲裁機構裁決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責任,經追償后無法收回的債權,應提交法院駁回起訴的證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證明,或仲裁機構裁決免除債務人責任的文書。
《關于企業(yè)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zhèn)洳橛嘘P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
一、企業(yè)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yè)留存?zhèn)洳椤?/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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