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中可扣除的捐贈支出可在哪個月扣?(個稅)

  7月份支付個人股東股息紅利,8月份繳交股息紅利相應個稅,8月份該股東有捐贈支出300萬,請問8月份申報7月個稅時是否可以扣除捐贈支出?;蛘?月份捐贈支出只能9月份報8月份稅時才能抵扣不能在8月份申報個稅抵扣?請問哪種方式正確?

  答:這個一般不能跨期抵扣。7月份收到股息紅利,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chǎn)租賃所得,財產(chǎn)轉(zhuǎn)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所以一般要在當月進行個稅的申報。也就是7月收到股息紅利所得,在8月份征期內(nèi)進行所得上的個稅申報。而8月份的捐贈,應當在9月份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稅前扣除。相應的捐贈支出扣除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按照具體捐贈項目,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guī)定對公益慈善事業(yè)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guī)定。

  同時我們也針對您的問題咨詢了本地稅局的口徑。稅局的回復與我們上面的解答一致。同時,稅局也指出,9月份征期在個稅申報系統(tǒng)里填寫可以抵扣的捐贈金額,如果符合全額扣除要求,當月扣除不完的,可以到次年進行匯算清繳,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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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guān)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quán)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yè)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guī)定對公益慈善事業(yè)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二條納稅人取得經(jīng)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nèi)向稅務機關(guān)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chǎn)租賃所得,財產(chǎn)轉(zhuǎn)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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