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收到的穩(wěn)崗補助涉稅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第七條規(guī)定,納稅人取得財政補貼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即,貴司收到的穩(wěn)崗補貼不需計提`銷項稅額`,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企業(yè)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又根據財稅2008151號的規(guī)定,企業(yè)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yè)當年收入總額。

  但如果符合財稅201170號第一條規(guī)定的條件,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如果該筆收入作為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綜上,貴司收到的穩(wěn)崗補助,無需繳納增值稅。同時,企業(yè)所得稅上如果作為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而按照應稅收入處理形成的合理費用,可以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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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

  第六條企業(yè)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一)銷售貨物收入;(二)提供勞務收入;(三)轉讓財產收入;(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八)接受捐贈收入;(九)其他收入。

  第八條企業(yè)實際發(fā)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yè)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

  一、財政性資金

 ?。ㄒ唬┢髽I(yè)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yè)當年收入總額。

  (二)對企業(yè)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三)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報領關系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財政補助收入,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yè)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yè)按規(guī)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yè)、并按有關規(guī)定相應增加企業(yè)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

  第七條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guī)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yè)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

  一、企業(yè)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ㄒ唬┢髽I(yè)能夠提供規(guī)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ǘ┴斦块T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ㄈ┢髽I(yè)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fā)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二、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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