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轉讓使用過的車輛涉及哪些稅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guī)定,其他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征增值稅。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八項規(guī)定,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jù)《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簽訂購銷合同的納稅人,需要繳納印花稅。

  綜上,老板個人轉讓使用過的車輛是免征增值稅的,但需要按照財產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依照購銷合同繳納萬分之三的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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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

  第一款第(七)項所稱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ò耍┴敭a轉讓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ò耍┴敭a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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