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給關聯(lián)公司的員工所得是否需要扣繳個稅?

根據描述,貴司是否以勞務報酬方式支付給支援人員并扣繳個稅,需要區(qū)分上述報酬的發(fā)放方式:
A、如果是貴司與該些人員簽訂勞務服務合同,貴司直接將上述報酬支付給此些人員:此發(fā)放方式屬于貴司直接雇傭自然人提供勞務,屬于自然人的勞務所得。根據財稅201636 號文附件1 第一條的規(guī)定,該項行為屬于增值稅的應稅行為,由于貴司支付的報酬是每臺一千元,已經達到了增值稅按次納稅的起征點,貴司需要取得自然人代開的增值稅發(fā)票作為此項支出稅前扣除的憑證。同時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貴司做為支付方需要按勞務報酬預扣繳個人所得稅,同時,此些人員需要將此收入并入個人綜合所得在次年做年度匯繳。
B、如果貴司是和關聯(lián)公司簽署勞務合同,將上述勞務費用支付給關聯(lián)公司,并取得其開具的服務費發(fā)票,由關聯(lián)公司自行發(fā)放對應報酬給到服務人員。此情況下,貴司對上述服務人員沒有個稅扣繳義務;應該是由關聯(lián)公司將此些提成并入人員的工資薪金合并扣繳個稅。
相關規(guī)定:
《個人所得稅法》
第九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 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第五十條 增值稅起征點幅度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 5000-20000 元(含本數)。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 300-500 元(含本數)。起征點的調整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當在規(guī)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qū)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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