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公司差額扣除是否必須取得憑證原件?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第一條第三款第8點和第11點規(guī)定,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yè)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其中,扣除的費用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有效憑證,例如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需要以發(fā)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第九條規(guī)定,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將火車票、飛機票等交通費發(fā)票原件交給購買方而無法收回的,以交通費發(fā)票復印件作為差額扣除憑證。
綜上所述,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選擇差額繳納增值稅時需要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有效憑證,如果交通發(fā)票原件交給購買方而無法收回的,允許以交通費發(fā)票復印件作為差額扣除憑證。
因此,貴司如果確實無法取回機票行程單原件,那么建議貴司獲得該部分行程單的復印件作為差額扣除憑證,從而按照差額計稅方式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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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guī)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
一、營改增試點期間,試點納稅人指按照《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稱《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有關政策
(三)銷售額。
8.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yè)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可以開具普通發(fā)票。
11.試點納稅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規(guī)定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fā)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議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繳納的稅款,以完稅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
?。?)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價款,以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jiān)(?。┲频呢斦睋楹戏ㄓ行{證。
(5)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憑證。納稅人取得的上述憑證屬于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九、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將火車票、飛機票等交通費發(fā)票原件交付給旅游服務購買方而無法收回的,以交通費發(fā)票復印件作為差額扣除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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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第九條規(guī)定,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將火車票、飛機票等交通費發(fā)票原件交給購買方而無法收回的,以交通費發(fā)票復印件作為差額扣除憑證。
綜上所述,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選擇差額繳納增值稅時需要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有效憑證,如果交通發(fā)票原件交給購買方而無法收回的,允許以交通費發(fā)票復印件作為差額扣除憑證。
因此,貴司如果確實無法取回機票行程單原件,那么建議貴司獲得該部分行程單的復印件作為差額扣除憑證,從而按照差額計稅方式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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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guī)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
一、營改增試點期間,試點納稅人指按照《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稱《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有關政策
(三)銷售額。
8.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yè)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可以開具普通發(fā)票。
11.試點納稅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規(guī)定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fā)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議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繳納的稅款,以完稅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
?。?)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價款,以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jiān)(?。┲频呢斦睋楹戏ㄓ行{證。
(5)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憑證。納稅人取得的上述憑證屬于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九、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將火車票、飛機票等交通費發(fā)票原件交付給旅游服務購買方而無法收回的,以交通費發(fā)票復印件作為差額扣除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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