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計提的安全生產費用發(fā)放給員工是否需要代扣個稅?

  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guī)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貴司將計提的安全生產費發(fā)放給員工,實質上是對員工的獎勵,是由于員工在貴司任職、受雇而取得的所得。

  因此,貴司將計提的安全生產費作為發(fā)放給員工的獎勵,需要為員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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