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銷售的適用稅率問題?

   根據(jù)財稅字199552號第一條第(六)款的規(guī)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西藥和中成藥稅率是13%(注:此“13%”已更新為9%),只有中草藥可以適用9%的低稅率。如果貴司購進的藥物是銷售方自產的中草藥加工制成的片、絲、塊、段等中藥,可以適用9%的稅率。

  貴司銷售此類藥物時因為不是貴司自產的藥物,不可以適用低稅率(9%)的政策。因此,貴司銷售藥物時應該適用13%的稅率。

  特別提醒:貴司取得上述9%的進項發(fā)票,建議確認供應商是否可以適用增值稅的低稅率;如果不可以適用低稅率的政策,則貴司取得的該進項發(fā)票可能因稅率適用有誤,而不可以用于抵扣增值稅,也不可以稅前扣除。屆時,需要貴司退回發(fā)票給供應商,或讓供應商開具紅字發(fā)票進行紅沖,然后重新開具正確的增值稅發(fā)票。

  __________

  相關規(guī)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農業(yè)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農業(yè)產品是指種植業(yè)、養(yǎng)殖業(yè)、林業(yè)、牧業(yè)、水產業(yè)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農業(yè)產品的征稅范圍包括:

  一、植物類

  植物類包括人工種植和天然生長的各種植物的初級產品。具體征稅范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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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藥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藥原藥的各種植物的根、莖、皮、葉、花、果實等。。

  利用上述藥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絲、塊、段等中藥飲片,也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中成藥不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

  自2017年7月1日起,簡并增值稅稅率結構,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F(xiàn)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藥、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上述貨物的具體范圍見本通知附件1。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

  一、納稅人發(fā)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fā)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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