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政府搬遷補償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根據(jù)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0號第三條以及財稅201636號附件3規(guī)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關有關動產、不動產補償費的行為,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情形,適用免征增值稅優(yōu)惠。

  綜上,貴司收到的搬遷補償收入,包括的土地補償、地上建筑物補償、機器設備補償,屬于將 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而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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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規(guī)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無償轉讓股票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0號)

  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關有形動產、不動產補償費的行為,屬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guī)定》(財稅〔2016〕36號印發(fā))第一條第(三十七)項規(guī)定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guī)定》

  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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