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關于數據電文的功能等價標準以及法律法規(guī)效力

一、數據電文的功能等價標準

1,書面功能等價標準

數據電文的法律問題,最實所性的是法律承認其合法性,才能保障其運用和地位,因此,數據電文的地位應該在相關法律中明確?!峨娮雍灻ā返谒臈l規(guī)定,能夠有形地表現(xiàn)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guī)要求的書面形式。

2原件功能等價標準

數據電文與傳統(tǒng)的書面形式不同,保證其法律地位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這是不可回避的?!峨娮雍灻ā返谖鍡l規(guī)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是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第一,能夠有效地表現(xiàn)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第二,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fā)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

這兩個條件是保證數據電文書面功能的最基本要求。不管什么形式的數據電文,不能有效地表現(xiàn)所載內容、不能隨時調取查用,在法律上是不能被接受的;同時,內容的完整性也是不可動搖的,由于數據電文具有可變性,并且修改不易留下痕跡,要求數據電文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就顯得更為重要了。

我國相關行政管理方面,對數據電文的原件功能等價標準也有所規(guī)定,例如,在納稅中報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納稅人可以采用傳統(tǒng)書面形式報送納稅表和稅務部門規(guī)定的資料,也可以按照規(guī)定采取數據電文的形式辦理納稅申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guī)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有更為詳細的規(guī)定,不僅可以采用數據電文的%式辦理納稅中報,而且對辦理納稅中報的數據電文方式的范圍進行了限定,在稅收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中,承認數據電文進行納稅中報的功能等價標準,對提高納稅效率、方便納稅人都是有積極作用的。

該實施細則第三十條規(guī)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制度、經稅務機關批準,種稅人、扣繳文務人可以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數據電文方式,是指稅務機關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絡傳輸等電子方式。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納稅人采取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資料,并定期書面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二、數據電文的法律法規(guī)效力

1.法律效力承認

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問題是數據電文的核心內容。人們面對數據電文的使用可能會考慮很多因素和問題,但能否被法律法規(guī)所接受是第一個要考慮的問題。目前,在數據電文的立法方面,大多數以不得歧視數據電文的形式出現(xiàn)在法律條文中。例如,《電子簽名法》第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2.證據效力

這是我國法律第一次對數據電文效力的承認,也是遵循國際慣例的表現(xiàn)。

在電子商務法律方面,基于實際的案例和應用,數據電文的證據效力問題也是不能輕視的。例如,《電子簽名法》第七條規(guī)定,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感成者類似手段生成、發(fā)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

3.證據真賣性

在法律士。雖然對數據電文法律效力的承認,證據效力的確定為數據電文的實際應用做了法律保瞰,但是,在電子商務實踐中,對于數據電文的具體使用(由于其生成、儲存、傳通的特殊性,來用的生成、儲存、傳遞方法及保持內容完整性、鑒別發(fā)件人的方法等存在的不可靠性和其他相關因素的制約),需要更加注意數據電文的審查,以確定其真實性和可靠性。

《電子簽名法》第八條規(guī)定,審查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以下因素:第一、生成,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第二,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第三,用以簽別發(fā)件人方法的可靠性:第四,其他相關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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