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業(yè)務三流不一致問題

因缺資金,沒錢給供應商付款,供應商將把我公司的債權轉讓給保理公司,保理公司給供應商付款,約定時間到后,我公司把欠供應商的款付給保理公司,造成物流、發(fā)票流、資金流不一致,進項能抵扣嗎?

答:通過您描述的情況,通過簽訂補充協(xié)議,是可以滿足抵扣要求的?!叭饕恢隆?,主要是防范發(fā)票虛開問題。但“三流”一致,未必就沒有虛開問題。而“三流”不一致,也未必就一定會有虛開問題。到底有沒有虛開問題,還得拿證據來說話。三流不一致的,需要補充簽訂三方抵款協(xié)議,保證或證明業(yè)務的真實性最終表現(xiàn)形式是為清償債權債務關系而形成的協(xié)議,實質上最終收款方與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開具的收款單位是一致,與國稅發(fā)〔1995〕192號文件的要求還是相符的。

__________

相關規(guī)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5192號)(除此條款外其余均已廢止)

(三)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諾基亞公司實行統(tǒng)一結算方式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1211號)

由總公司統(tǒng)一支付貨款,造成購進貨物的實際付款單位與發(fā)票上注明的購貨單位名稱不一致的,不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5〕192號)

第一條第(三)款有關規(guī)定的情形,允許其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稅總局2014年39號公告)

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于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一、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二、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三、納稅人按規(guī)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其中第二條,“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如果取得三方抵款協(xié)議,即符合此條。

2016年10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就旅行社業(yè)“營改增”反映集中的問題所進行的答復”中有關“三流合一”的解釋現(xiàn)在該條款管的范圍還僅限于貨物和運輸服務。營改增的服務領域不適用該條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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