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格式合同條款定義及要求相關解讀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
格式合同條款定義及要求解讀
由于格式條款都是由一方當事人事先擬定的,對方無協(xié)商的機會,這就使得提供服務或者商品的一方在擬定格式條款時只訂立有利于自己的條款,而不顧及消費者的利益,并且因為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往往在某一行業(yè)居于壟斷地位(如大多數公用企業(yè)給消費者提供的都是格式合同),消費者不得不接受這些條款,自己的利益因此受到損害,這是格式條款的缺點。因此,法律對于格式條款的訂立作了一些限制性的規(guī)定,這些限制性的規(guī)定是針對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的,根本依據即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即:合同自由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
(1)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2)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具體包含以下兩方面的義務:
1提示義務,即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必須以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提示對方注意可以采用口頭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但必須是以合理方式作出。2說明義務。如果對方要求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該條款作出說明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必須認真地說明格式條款的含義,以使對方在明確該條款詳細內容的基礎上,認真判斷是否接受這些格式條款,成為該格式合同的當事人如果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沒有履行上述義務,則該格式條款不應當被認為是合同的條款。
所謂合理的方式,是要求提請注意所使用的文件、時間、語言文字清晰程度、方法等都應當足以引起相對人對相應格式條款的注意。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子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